江山市政府采购中心文件
江政采发〔2016〕1号
江山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江山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供应商:
为加快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应用信息科技手段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工作效率,现将《江山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江山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
江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10月12日
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监管办,市商务局存档。
江山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10月12日印发
江山市政府采购网上竞价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江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政府采购项目网上竞价采购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发布采购公告,接收合格供应商网上电子报价,市采购中心进行在线比较价格,网上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公布竞价采购结果等全过程的总称。
第三条 网上竞价由采购人报江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四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有效竞争原则。
第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一般适用于货物类项目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产品及预算金额30万以下非协议供货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通用类货物的采购,具体采购范围为:
(一)计算机类;
(二)计算机外设类;
(三)网络设备类;
(四)软件类;
(五)家电数码类;
(六)其他适合网上竞价采购的货物。
第二章 采购单位网上操作程序
第六条 采购单位把市财政局审批通过的《江山市政府采购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表》或《预算执行确认书》提交市采购中心,市采购中心依据项目特点进行网上竞价。采购单位在制定网上竞价采购需求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采购设备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属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目录内的,原则上均应采购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大厅中公布的型号。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目录内货物采购时,仍由单位自主确定采购方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委托市采购中心执行。
(二)在进行市场询价、充分比对的基础上,合理提出采购项目的最高限价(协议供货项目的最高限价不得超过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协议供货产品的协议价)、功能需求、数量、供货期、售后服务等采购需求。采购单位制定的最高限价应包括产品报价及与产品配套的标准售后服务、维护费用。
(三)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货物的共性指标、功能提出技术、功能需求,涉及技术、商务的条款应按照通用商用标准制定(售后服务的年限要求应按照国家或行业商用标准的维保范围设定)。不得提出倾向性要求及设定不合理资格条件排斥竞争或变相指定供应商。
第七条 市采购中心对采购单位提交的采购项目最高限价、技术指标、售后服务等需求进行审核。对采购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采购单位进行调整。
第八条 成交供应商凭网上竞价成交通知书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采购单位不得无故拒绝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九条 网上竞价采购项目验收责任主体为采购单位。采购单位要加强对商品服务验收环节的管理,督促经办人严格按照采购需求和质量要求把关,确保供应商供货和履约质量。
第十条 采购单位完成网上竞价采购项目验收后,供应商凭商品或服务正式发票、验收报告和网上竞价采购合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竞价项目货款原则上在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三章 供货商条件及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 参加竞价的供应商名额不受限制,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的供应商随时可以申请注册和注销网上竞价供应商库。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网上竞价采购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供应商已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供应商库注册备案。
(二)供应商已在江山市采购中心网上竞价供应商库登记备案。
(三)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无不良记录。
(四)符合竞价项目要求,所提供的货物进货渠道合法,原包装全新,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能提供良好售后服务的。
第十四条 供应商向市采购中心提供以下有关书面材料,经审核通过即成为网上竞价供应商。
(1)网上竞价平台供应商注册(或注销)申请表(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税务登记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最近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一式二份);
(7)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及与授权单位的劳动合同(一式二份);
(8)相关资质证书;
(9)市采购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书面资料凡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竞价供应商每年注册一次,中途如有信息更改,须及时通知市采购中心,并补办或更改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供应商交纳年度询价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仟元整(此保证金仅对网上竞价平台的交易项目有效),保证金账户名称: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江山市支行;帐号:3922 6287 8463;支付方式:建议使用电汇或网银转账,不接受汇票、本票、转帐支票等其他支付方式。供应商在年度询价保证金有效期内,可参与市采购中心组织的网上竞价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若因供应商无故放弃成交或其他原因而未退还保证金的,须另行补缴未退还部份金额后,方可重新参与网上竞价项目的交易。年度询价保证金自注册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一年度的有效期至该年的12月31日止。之后每年无需再次申请,有效期默认顺延一年,直至年度询价保证金用户提出注销申请,则供应商应填写《网上竞价平台供应商注销申请表》并提交市采购中心确认取消其投标资格,然后到保证金室退还保证金。
第十六条供应商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携带银行交款凭证、第十四条中(1)、(6)、(7)中材料前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监管办保证金室确认保证金交纳情况,完成确认后携带所有书面材料到市采购中心完成网上竞价平台注册确认及电子密钥激活。
第十七条 网上竞价供应商凭用户名、密码和电子密钥参加网上竞价,同时对本公司信息进行维护,并妥善保管好用户名、密码和电子密钥。凡使用电子密钥在市采购中心电子竞价平台进行的一切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章 网上竞价采购具体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市采购中心对采用网上竞价采购的项目,将在采购中心竞价平台上http://jscg.sungodo.com/刊登竞价采购信息。
第十九条 “网上竞价”栏目公布具体采购信息,包括项目编号、物品类别、物品名称、主要技术规格、性能要求、数量、最迟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响应起止时间和备注等。供应商参与竞价之前,应详细了解该竞价项目所需要的资质、经营范围、技术商务要求等采购需求。如有不符,市采购中心有权取消其竞价或成交资格,并提请市财政局依据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网上竞价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网上竞价供应商进入“网上竞价”栏目报价,填写报价等内容。供应商报价一律匿名,只显示随机代码。
第二十二条 竞价供应商根据网上竞价信息的要求,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对网上竞价采购的货物进行报价,并对报价内容承担责任。市采购中心不接受低于成本的报价。
第二十三条 竞价数据以网上竞价平台数据库记录为准,由于网络运行的特殊性,一切因网络通信等外部因素造成的竞价数据错误或缺失,或导致竞价项目交易异常的,市采购中心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四条 竞价结束后,系统自动显示成交供应商名称、成交价等信息,成交供应商在竞价结束后到市采购中心领取网上竞价成交通知书。竞价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一式四份,市采购中心为鉴证方),并将合同在网上进行公告。合同签订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市采购中心鉴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后,根据 采购单位要求送货,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五章 网上竞价采购定标原则
第二十六条 每个供应商可多次连续竞价,具体竞价幅度由市采购中心根据每个采购项目特点确定。在满足竞价产品的技术规格和性能要求的前提下,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即最低价格成交,当出现两个以上相同最低价格时,按参与竞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七条 采购项目单次竞价的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本项目自动终止。经市财政局审批后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二十八条 若在竞价过程中,由于技术参数错误、歧视性条款引起质疑等客观原因,市采购中心有权中止本项目竞价,待修正后进入下一批次竞价。
第二十九条 如果供应商报出的最低价高于市场价,经市采购中心认定为异常情况,报市财政局确认后,该项报价无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网上竞价活动接受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主管机关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采购单位负责对供应商在合同履行、商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监督,并及时将供应商违反诚实信用、违背公平交易的行为书面告知市采购中心和市财政局。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市采购中心质疑,市采购中心对质疑不答复或供应商对市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市财政局投诉。
第三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保证金不予返还,情节严重的还将上报市财政局给予停止三个月至一年参加国内所有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同时并不免除应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给予的处罚。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成交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3、签订合同后,无故不履约的;
4、私自与采购单位协商更换品牌、型号、规格的;
5、提供的货物(含配件)为假冒伪劣或水货的;
6、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他人报价资料或其他信息的;
7、传播病毒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
8、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6年10月12日起试行。
附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