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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招投标中心声像系统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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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山市招投标中心 发布时间:2008/5/29 浏览次数:3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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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招投标中心声像系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监控室声像监控系统的管理,抓好原始声像档案资料的统一保存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由业务科负责监控室的各项管理工作;由计算机室人员负责监控室内声像监控系统的操作和维护工作。未经允许,严禁外来人员进入监控室。计算机室人员应严格按使用说明规范操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声像监控系统主要用于录制并保存开标、评标、询标活动及安全保卫等监控的原始声音和图像,以备查考。 3、对于开、评标活动和安全保卫方面应保存的资料,业务科及各分中心应事先通知计算机管理人员及时录制并保存于计算机硬盘中。经审核后,每月定期把存盘内容刻入光盘妥善保存。 4、计算机室工作人员应定期对声像监控系统自动存盘的声像记录进行整理(每周至少1次),对公开招标、评标等有价值的声像记录整理存盘时,业务科应到场审查。 5、计算机室人员不得使用质量低劣或来历不明的光盘刻制声像资料。不得将刻制好开标、评标内容的光盘随意拷贝、复制、外借,或者播放给外人观看。 6、计算机室每半年负责把刻制好的声像档案光盘,按时间及类别统一立档,按时存入“中心”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 7、监控室作为本“中心”安全保密要害部位,要按照上级安全保密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安全防范检查工作。监控室内要保持整洁,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 8、 归档后声像资料如需查阅,可向业务科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科审核同意后方可查阅,业务科同时做好资料查阅记录。 9、各分中心如需复制本分中心有关招投标活动的声像资料,可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向业务科提出书面申请。业务科审核同意后,通知计算机室管理人员在一周内将制作好的声像资料交付该分中心,并做好声像资料复制和发放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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