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招投标中心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规范运作,根据财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纪律,执行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财务规定,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加强经费管理。
二、报销各项费用,原始凭证必须手续齐备,有经手人签名、会计审核,经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未经审核,财务人员不得擅自给予报销。
三、加强中心现金管理,备用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款,须填写借款单,经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借用。使用后应及时结清。
四、财务印章、票鉴实行分开保管。加强各种票据管理,工作人员领用支票,须经中心领导同意,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各类交易保证金须由业务科室签具意见,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退还。
五、中心经费实行中心主任一支笔审批,对额度较大或额度虽不大但需严格控制的支出项目,须经中心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