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江山市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
|
来源:江山市招投标中心 发布时间:2008/5/29 浏览次数:3786 |
|
《江山市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为了建设一支政治坚强、业务精通、作风优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的高素质管理队伍,规范地履行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职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保持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务实创新、与时俱进的敬业精神和发扬谦虚谨慎、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 党员、干部应以身作则、模范带头,淡泊名利,保持先进。 第二条 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三条 依法监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不越位、不错位,主动接受法律、行政、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第四条 正确行使职权。坚决抵制招投标活动中违法乱纪和显失公正行为。维持公正秩序,不畏权势,不徇私情,不讲情面,不迁就妥协。 第五条 文明履行公务。严格执行省“四条禁令”和市“六条禁令”,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公开规则,以理服人,以法管事。 第六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学习和熟练运用专业及法律知识;注重协作,互相支持,不断提高依法监督和协调处理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违法乱纪,谋取私利,如有下列行为者,一律严肃查处; (一)接受或索取招标方、投标方及中介机构等服务对象的钱物、礼卡或其他好处;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贵重礼物馈赠、宴请和高消费娱乐活动邀请; (三)违反规定在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 (四)在服务管理单位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在履行公务、工作总结、信息整理以及统计汇报中,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 (六)协助、纵容、唆使或参与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标、抬标、泄密、伪造、欺骗等各种违法活动; 第八条 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货币、礼卡、礼品(价值在200元以上)包括参加评标会议收受的咨询费,必须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者,自回本单位之日起)十天内上交财务室,财务室予以登记备案并保密。 第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人员,将情节轻重,结合其身份,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中止合同等党纪、政纪处分 或劳动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且相关的直(间)接负责人应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责任制目标考核办法”等规定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