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明确进入市招投标平台交易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和完善我市招投标市场管理,确保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采购项目、产权交易以及公共资源出让的市场化配置,根据江政发〔2005〕4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全市统一进入市招投标平台交易项目的范围和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5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四)设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五)装饰、装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六)单项合同估算价虽达到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标准,但按正常程序招标确有困难的项目,由招标人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经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招标,但必须在市招投标中心运作。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价0.3万元、单次批量1万元以上的货物,及2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
(二)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原则上进入招投标平台交易;
(三)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难以有效组织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根据市财政局(采购办)依法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
(四)对采购单位工作紧急需要,且采购数量和金额较小的采购项目,如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等,经财政局(采购办)批准,可以参照近期招标采购价,由采购单位在价内自行采购。
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在本行政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矿业权(除风险性勘探、工程性项目矿业权)出让、道路经营、户外广告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
(二)月租金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
(三)探矿权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矿采矿权估算价年出让所得在5万元以上,或单矿总出让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
(五)河道沙、石、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出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六)水资源开发利用权出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七)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年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八)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转让),年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
(九)道路运输线路经营权,一次性投入小型客车(营运客座9座以下)车辆数超过20辆的;同一线路上一次性投入大、中型客车(营运客座10座以上)车辆数超过5辆的;
(十)水库经营权出租,年租金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
(十一)航道运输线路经营权、水域养殖经营权、地下通信管道使用权等其它适宜招标的公共资源,其项目年出租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
(十二)年出让(转让)租金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其它适宜于招标、挂牌、拍卖、协议转让等法定方式的公共资源项目。
四、产权交易项目
行政、事业单位和比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社团组织的产权、企业国有产权,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一)房屋、店面、厂房、场地等使用权出租,月租金0.2万元(估算价)以上的或年租金3万元以上的;
(二)车辆、电器等单个(件)实物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实物估算总价在2万元以上的;
(三)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和技术产权出让;
(四)企业国有产权出让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国有企业出让房地产,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
(六)其它适宜于招标、挂牌、拍卖等法定方式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
今后,凡符合上述范围和标准的交易项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必须进入市招投标平台交易。对违反规定进行场外交易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未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项目,由各乡镇(街道)、部门依照法定方式自行组织实施。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招管办负责解释。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标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检院,各群众团体,市新闻信息中心。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