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采监[2010]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决定在全省全面试行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27号)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快建设全省统一开放、资源共享的供应商库及其商品服务库,促进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的全省联合惩戒制度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科学、准确、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强化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从全局和整体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扎实有效地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工作。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有意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都可以按照自愿原则进行注册申请。但下列供应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注册登记:
1.为配合做好2010年-2011年度协议供货(包括定点采购)项目全省联动采购和第23届中国(浙江)医疗仪器设备展销会期间的网上采购工作,请参加上述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包括各级协议定点供货商)于2010年2月底前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2.从2010年7月1日起,全省各地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以及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应申请注册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按规定开展供应商诚信考核和履约监督等长效管理。
3.目前已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登记的供应商,应使用供应商原用户名登陆浙江政府采购网,重新更新维护供应商相关注册信息,并按规定在2010年3月底之前向有关审查机构办理网上注册申请手续。
三、受理审查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
1.受理审查机构
政府采购供应商日常注册登记和诚信记录,由供应商工商注册所在地的集中采购机构(指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中心)受理并进行审查,其中,注册地为浙江省本级和浙江省外的,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受理并审查。
2010年7月1日之后,财政部门可视情将审查机构逐步授权扩大到部分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和自行组织采购活动较多的单位主管部门。届时,各地尚未注册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时,可向采购组织机构(即经授权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或单位主管部门)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申请,该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审查;如该采购组织机构未经授权的,应当通知供应商向注册所在地集中采购机构办理网上注册申请手续。
2.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浙江省本级及外省进浙供应商的注册公示、审核入库、诚信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辖注册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因特殊原因个别市县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尚未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开设用户账号,或暂不具备网上注册管理条件的,其所辖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受理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暂由上级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
四、其他工作要求
1.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开展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是实现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精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有效手段,该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全省各地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2.为使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确定一名责任性强、熟悉政府采购业务并能熟练使用计算机的人员作为管理员,专职本地区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和诚信考核管理工作,统一注册审查标准【点击查看注册审查要点】,加强入库审核管理,并将相关人员名单(表式见附件)由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010年2月12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联系人:陈军训)。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和诚信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将该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地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五、技术支持和服务
“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网上注册管理系统”是一个新的系统,在使用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如涉及系统操作和技术的,请与浙江政府采购网站客服中心联系(电话:0571-28978881、28819668);涉及政策业务的,请与省财政厅采购监管处联系(电话:0571-87057615、87058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