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政发〔2011〕118号
关于印发江山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江山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简化交易程序,提高交易效率,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是指下列范围的工程招标、政府采购、产权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浙江省招标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浙发改法规〔2006〕923号)、《浙江省政府采购目录》等国家和省制定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
(二)国家和省尚未制定具体规模标准,但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应当进入市、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由部门单位组织交易的项目。
第三条 国家和省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债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虽属第二条范围的,仍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市范围进行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和监督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履行协调、监督、管理职能。
发改、财政、住建、国土、水利、交通、农业、林业、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交易项目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街道应当完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建立管办分离的监管服务机制。
部门单位应当完善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的必要条件,加强交易项目的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符合市制定规模标准以上的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市制定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所属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部门单位组织交易。
第八条 交易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交易方式。
特殊项目,经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核准或审定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协议、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交易方式。
特别紧急的抢险救灾项目,可以先行组织实施,事后补办相关手续。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做好工程量登记核实工作,并对质量、安全实施监督。
工程建设项目经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后,有效投标人仍不足3个的,经相关审批职能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比选、协商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九条 公开交易的项目,交易公告必须在《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网址:www.jsztb.org)发布。
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部门单位组织交易的项目,同时在本级政务公开栏发布。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3日,受理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3日,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7日。
其它交易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合理缩短相应的时间。
第十一条 采取资格审查的项目,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技术或设计文件没有特别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实行资格后审,其它交易项目实行资格预审。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招标、物资或服务采购原则上采用“合理低价法”;资产处置项目应先进行评估,原则上采用“有底价的最高价法”拍卖或者挂牌等竞价方式。
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等特殊行业的服务采购经核准或审定后可以按照技术标准评标。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简明扼要、体现重点,技术标一般采用通过式;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设技术标,但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技术、工期、质量和安全生产等事项的承诺。
确需采用技术标评标的,技术标分值原则上不超过10%。
第十四条 交易结果未经批准不得分包或转包。确需分包或转包的,应当在交易文件中载明。因中标人确无能力履行合同需要转包、分包或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其他成员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报本级监督组织书面审核同意。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作为招标人的项目,由本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交易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文件:编制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交易文件,确定交易方式,评标标准、决标和定标办法,注明交易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开户银行、帐号、数额以及违规、违约责任等条文。
项目业主无自行编制交易文件能力的,原则上采用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代理。中介机构的选择,可以每个项目选择,或者以项目类型、年度竞争方式选择。
交易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设定的资格条件不得有《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的禁止性内容。
(二)备案登记:项目业主填写《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履行备案登记程序。备案登记受理权限按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执行。
备案登记时,重点是对项目交易条件和交易文件的合法性、技术规范进行审定,经办人员应当在交易申请表、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等文书资料上签名,加盖业务印章。
(三)发布信息:项目业主按照本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要求发布交易公告。
( 四)受理报名:符合公告要求的潜在交易参与人均可参加报名。除网上报名外,应当向所有符合报名条件的交易参与人发售备案登记后的交易文件。
(五)缴纳保证金:交易文件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参与人应当缴纳。交易保证金的缴纳按照安全、规范、简便的要求,一般采用每个项目缴退方式。
除中标候选人,对交易结果无异议的,交易保证金可以当场退回。发生投诉的,与投诉有关的交易参与人的保证金暂缓退回。
(六)实施交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招标项目,评标小组应当向项目业主提交评标报告,同时抄送实施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部门单位组织交易的项目,未提交评标报告的,应当记录评标情况,注明评标中的重要事项和中标候选人情况。
(七)结果公示:公开交易项目,交易结果在发布交易公告的同一载体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交易参与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项目业主、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或者向实施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监督机构投诉。
(八)中标通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无效的,项目业主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交易参与人。
交易结果当场公布的,视为交易结果已经通知所有交易参与人。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交易确认书确认交易结果。项目业主发出中标通知前应当经负责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根据需要报送交易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
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部门单位组织交易的项目,由本级监督组织在中标通知书上签署确认意见后发出。
(九)合同签订:中标人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合同不得对交易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交易合同签订生效后,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得擅自变更调整。
属于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的,应有依据,并经本级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
(十)档案管理:交易活动结束后应当建立交易档案,妥善保管档案材料,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监管办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格审查、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应当依据资格审查文件设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文件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审查的依据。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采用“通过”或“不通过”方式确定合格交易参与人。
资格审查由项目业主组建的资格审查小组负责,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项目业主代表原则上不超过1人。
资格后审一般由评标小组负责。
第十八条 有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的,在公示内容确定的禁止投标期限内,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应当建立评标组织,成员由熟悉交易业务的人员组成。
部门单位有条件的,建立招标项目需要的评标组织。未建立评标组织的,评标时应当安排熟悉交易业务的人员参与评标。
评标由项目业主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项目业主代表原则上不超过1人。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评标小组成员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需要从库外邀请评标专家的,送市监管办审定。
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部门单位组织交易的项目,从本级建立的评标组织或者市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也可以从乡镇街道、部门单位之间交叉抽取。需要特邀评标专家的,由本级监督组织审定。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遵守评标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应当根据交易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交易参与人提交的交易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交易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评标成员、监管人员应当在有关资料中签名。评标成员对评标情况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予以注明,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应当向项目业主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项目业主依照交易文件的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集体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采用最低价或最高价中标的交易项目可以不设评标小组,由项目业主和交易主持人依据交易文件规定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工作,原则上由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承担。
第二十三条 交易参与人有串通投标、挂靠资质投标、违规转包或分包、不按规定履行合同等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追缴违法所得等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应当进入相关平台交易而未进入的、支解项目交易的、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以及涉嫌侵占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更正、年终考核扣分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项目审批部门立项审批时,已经对招标事项进行核准的项目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涉及的交易事项,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准。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部门单位组织交易的项目涉及的交易事项,由本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审定。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项目业主是指建设单位、采购单位和资产所有权人等。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交易参与人是指投标人、竞买人、竞租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监管办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乡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可以依照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公共资源△ 交易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检院,各群众团体,市新闻信息中心。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