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升项目交易质量,优化村级集体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强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推进基层廉政建设,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和《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衢监管办发〔2011〕1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山市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监察局 江山市监管办 江山市农业局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集体公共资源△ 交易 规定 通知
报:衢州市监管办、市纪委、市府办,叶锡祥书记、王卫明常务副市长。
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资产资源评估机构,资产资源拍卖机构。
江山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2年4月20日印发
江山市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规范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优化村级集体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推进基层廉政建设,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和《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衢监管办发〔201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村(社区)、村民小组(自然村)(以下统称村级)集体经济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村庄规划设计(编制),以及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自然性资源的承包、出租、出让、转让等活动。
第三条 本市范围进行的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和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遵循集体决策、民主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业主、交易服务机构和监督组织职责分工:
(一)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项目业主),负责项目评估、项目报批、编制交易文件(无编制交易文件能力的,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合同签订、履约、交易资料归档等工作;
(二)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资料受理、编制或协助项目业主编制交易文件;发布交易信息、交易咨询服务;对交易各方资格审查核验;主持或协助项目业主、中介机构主持交易会;协助交易项目合同签订、履约;收集、整理交易资料,建立交易档案;维持交易秩序;
(三)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制定本级管理制度;协调处理重大争议、纠纷;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四)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小组)负责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合同条款审核;开标、评标、决标监督;合同履行监督以及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五)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级实施交易项目的监督,协助做好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监督;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交易业务指导工作和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服务工作;
(七)市监管办、市监察局、市农业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 属于下列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村庄公路水运、土地开发整理、宅基地整理、土石方、农业、林业、水利、电力等村属基础建设项目,以及园林绿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广告牌制作安装等村属公益性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监理、代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和房屋装饰装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工程货物采购项目;
(二)规划设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村庄规划设计(编制)项目;
(三)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货物单价0.3万元以上、单次批量1万元以上的办公设备设施、运输工具、农业机械等货物采购项目;估算1万元/年以上的村属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山林看护、绿化养护、乡村道路养护等公共服务采购项目;
(四)经营性资产处置项目:单个项目评估价1万元/年以上,10万元/年以下的村级集体所有房屋建筑、机械设备设施、办公设备设施、集贸市场、晒场、堆场、山塘、水库、鱼塘、果园、茶园、农田水利设施、文教卫生体育设施等有形资产配置项目;单个项目评估价1万元/年以上,10万元/年以下的村级集体所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广告位使用权等无形资产配置项目;单个项目评估价1万元/年以上,10万元/年以下的村级集体投资股份合作制企业、集体联营企业、集体合资企业、集体债权股权、国库券、企业债券等公共资产及其他投资权益的配置项目;
(五)自然性资源处置项目:单个项目评估价1万元/年以上,10万元/年以下的村级集体所有荒山、荒地、荒滩、沙场、沙滩、采石场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配置项目;
(六)同批次5户以上的农民宅基地有偿选位项目。
第七条 除贺村镇外,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范围的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村级所属基础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监理、代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和房屋装饰装修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5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采购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村庄规划设计(编制)项目;
(三)单个项目评估价10万元/年以上的经营性资产和自然性资源配置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范围的贺村镇所属村级公共资源,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代理、村庄规划设计(编制)等服务项目;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货物采购项目和房屋装饰装修项目;
(四)单个项目评估价10万元/年以上的经营性资产和自然性资源配置项目。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交易和监督活动适用《江山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江政发〔2011〕118号)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 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方式主要有招标、采购、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配置方式,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应当作为主要方式。
因采购单位工作紧急需要,且采购数量小或者集中采购难度大的货物采购项目,经监督小组审核后,可以参照近期招标采购价,由采购单位在核定价格内自行采购。
第十一条 经营性资产和自然性资源配置项目,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社员、原承包人享有优先中标权。
村主职干部不得参与本村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交易。参与经营性资产、自然性资源竞争的,应当报乡镇街道纪委备案,并在项目决策、确定标底、设定保留价、起始价、开标、评标等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村级其他干部参与本村公共资源交易竞争的,参照前款规定回避。
第十二条 依法需要行政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实行许可证制度的采沙、采石等项目,以及未界定的荒山、荒地、荒滩项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由项目业主根据项目情况报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农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不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领导小组负责审定。
未经领导小组审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预算(含工程量清单),提供工程需要的图纸、设计文件,按照定额标准编制工程造价、工期,并按质量管理要求确定质量标准。
第十四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项目业主根据市场调查或参照同期同类型项目采购价格确定最高限价。
第十五条 资产资源配置项目应当经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评估,由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确无相应评估机构评估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市场调查后确定,或者参照同期同类型资产资源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低不少于0.2万元,除违规情形外,未中标人保证金予以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项目技术要求高、涉及结构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可以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比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但最低不少于0.2万元,履约保证金不高于中标价的10%。经营性资产和自然性资源配置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为评估价的10%--30%,履约保证金一般不高于合同价的10%。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工本费原则上不超过200元/份(套),项目较大,编制难度复杂的项目,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份(套);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代理、货物和服务采购、经营性资产配置项目、自然性资源配置项目不超过100元/份(套)。
同一工程施工项目多个标段同时招标的,或者多个工程施工项目同时招标的,可以分标段或者分项目收取工本费,但累计收取不得超过600元/家。
工程施工招标以外的其它项目,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累计收取不得超过300元/家。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下浮率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前确定,或者随机抽取下浮系数确定。下浮后的工程造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经营性资产和自然性资源配置项目应当设定保留价,保留价不应低于评估价。最高限价、保留价由项目业主会同乡镇街道专业人员在开标前根据市场价格商定,或者由评标小组确定。
第十九条 资产资源出让、转让年限原则上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经营性资产项目出租或对外承包的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二)自然性资源项目使用权承包、租赁或者拍卖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确需延长的,由项目业主报乡镇街道审批。依法应当报市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经乡镇街道初审后逐级报批。
沙场、沙滩、采石场等使用权实行许可证制度,依照国土资源、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向乡镇街道办理审定手续时,应当根据项目情况提交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集体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
(二)项目权属证明材料;
(三)项目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
(四)村民(社员)会议(代表会议)决议材料;
(五)项目预算材料、评估材料;
(六)交易公告、交易文件、合同附件;
(七)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符合要求的资料,2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乡镇街道公告栏发布交易信息,项目业主在村务公开栏同时张贴信息,发布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主要为: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概况;
(三)项目预算价、评估价或起始价;
(四)报名人资格条件;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六)交易保证金缴纳数额、方式;
(七)交易时间、地点和拟采用的交易方式;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已发布的公告信息需要澄清或更正的,项目业主必须在交易时间截止前2个工作日内将澄清或更正后的内容报经监督小组或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意,并在发布信息的同一网站发布和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报名人。投标报名人接到通知后书面回复确认。
未在规定时间澄清或更正的,顺延开标时间。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公开交易,报名不足三家的,进行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报名不足三家的,由项目业主申请,经监督小组同意,可以采用协商方式确定中标人。情况特别紧急的,由项目业主申请,经监督小组同意,可以采用现场竞价、现场比选方式确定中标人。现场竞价、现场比选和协商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成交价不得高于预算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交易的资产资源项目,报名不足三家的,进行重新招标、拍卖、挂牌,或者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经监督小组同意,可以采用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成交价不应低于评估价。第二次发布公告无人报名或报名不足三家的,经监督小组书面同意后,可以在评估价基础上降低不超过10%作为再次交易的起始价(以此类推)。
第二十四条 禁止交易、中止交易、终止交易、交易结果无效的情形参照《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江政发〔2010〕42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项目业主和中标人按照交易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必须与交易文件一致。合同报监督小组或交易中心备查归档。
交易文件、交易公告、合同和相关资料同时送乡镇街道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有关群众和与交易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对交易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小组投诉。监督小组应当在接到有效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解核实,并给予答复或相关处理。情况复杂的投诉,可以适当延长答复、处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村级集体公共资源交易与监督列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肢解项目交易或者不按规定进入市、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以及村干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第三款规定的,由乡镇纪委或配合市监察局、市监管办责令更正,对项目业主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投标人、集体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经济、行政、党纪处理。
市农业局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村级财务审计时,发现不按规定进行交易的,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农办经[2008]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根据需要将处理结果通报市监察局、市监管办。需要会同市监察局、市监管办处理的,共同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施交易监督人员、参与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和有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按程序操作,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串通交易、泄露秘密、索贿受贿、玩忽职守。违反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项目立项审批权限和交易事项审定职责分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易事项是指交易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交易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招标)、交易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
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十一条 项目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中介服务费、专家咨询费、公告发布信息费、评标资费、场租费、交易服务费、组织报名人现场考察费、业务接待等费用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农村财务管理等有关管理制度,可以从资料费、项目管理费中列支,并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一套完整的交易档案,项目业主根据需要建立档案。交易档案管理参照《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江监管发[2012]20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十六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资料费金额、第十九条规定的最高年限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评估价降低幅度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可以对限额标准作出调整,但不得提高限额标准,不得缩小交易范围。
乡镇街道已经规定最低进入本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限额标准小于本办第六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监管办负责解释,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