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监管办[2012]30号
关于印发《江山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浙江省综合性专家库管理办法》和衢州市评标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江山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山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江山市监管办 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库 办法 通知
报:衢州市监管办、市纪委、市府办,叶锡祥书记、王卫明常务副市长。
发:各相关单位,存档。
江山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2年6月1日印
江山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浙江省综合性专家库管理办法》和衢州市评标专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由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依照规定程序录入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专业人员。
特邀评标专家是指因项目咨询评审、谈判协商等特别需要,经市监管办审定参与评标活动的专业人员,包括省、衢州市专家库专家和未录入各级专家库的专业人员。特邀评标专家与入库评标专家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遵守相关纪律、执行有关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按统一的专业分级和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的并收录评标专家综合信息的信息集合及其管理系统。
第四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实行统一管理、规范使用、资源共享、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监管办职责:
(一)负责入库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解聘、考核、监督管理;
(二)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信息录入、信息更新和日常维护管理;
(三)负责评标专家抽取申请审定、抽取监督;
(四)单独或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对开标、评标、决标活动实施监督;
(五)在相关评审材料上签署监督意见;
(六)单独或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与评标专家评标有关的投诉举报及其它事务。
第七条 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职责:
(一)安排专人协助市监管办管理评标专家库;
(二)协助市监管办组织评标专家培训和考核;
(三)根据核准的类别、人数抽取专家,通知抽取到的专家到指定地点评标;
(四)提供评标设备设施和评标会议服务工作;
(五)协助市监管办维持评标秩序,协助保管评标专家通讯工具;
(六)配合市监管办协调评委、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之间的相关活动。
第八条 负责项目备案核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经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 各部门及乡镇街道负责对自行组织的交易项目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
第十条 评标专家征聘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相关专业领域从业经验,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年龄60周岁以下,条件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到65周岁,健康状况良好;
(二)熟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评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没有违法、违规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征聘一般每三年一次,征聘方式为:
(一)个人自荐;
(二)专家工作单位、学术团体、专业团体推荐;
(三)专家联名推荐;
(四)其它方式。
第十二条 单位、团体推荐专家人选的,应当经单位、团体负责人同意,并加盖从业单位印章。
专家推荐的,应当有三名以上资深库内评标专家签名。
第十三条 应聘者提交材料应当包括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征聘入库程序:
(一)公开发布征聘信息;
(二)接受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报名;
(三)会同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从业经历进行审查,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报人员专业水平、执业能力进行评审;
(四)对审核合格的预聘人员进行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考核;
(五)考核合格的发《江山市评标专家聘书》,并发文确认;
(六)受聘人员编号入库。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库信息为机密信息,市监管办、市交易中心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专家库信息安全,管理、使用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成员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除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项目业主确需派代表参加的,业主代表原则上不超过一人。
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执行《江山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规定》(江政发[2011]118号)规定。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中标结果确认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未经市监管办同意不得公布。
行政主管部门、公检法等因处理投诉或查处案件需要查阅相关档案材料的,根据《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江监管办[2012]20号)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抽取监督:
(一)市监管办单独或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30分钟填写《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使用申请表》,市监管办负责抽取监督;
(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项目,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在开标前一日填写《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使用申请表》,报市监管办审定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抽取监督。
(三)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或设计、创意、创作及其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项目,需要到省、衢州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或者库外特邀的,由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2日以书面形式报市监管办审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乡镇街道、部门单位组织交易项目,需要到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由市监管办负责审定。
第十九条 市交易中心凭市监管办审定的《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使用申请表》进行抽取,做好抽取的记录工作。
第二十条 市监管办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评标专家抽取、邀请的监督,保证评标专家抽取、邀请、通知等活动规范、高效、保密:
(一)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的,由交易中心负责通知,特邀评标专家的,由 项目业主通知;
(二)《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使用申请表》由抽取人员、监督人员签名确认,开标前由监督人员保管;
(三)项目业主、监督人员、抽取人员和负责通知的人员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自评委签到组建至提交评标报告自行解散。评标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项目业主代表不得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通常由资深专家担任。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工作纪律:
(一)接到评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评标,并按通知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地点,评审前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在接到通知时,发出不能到场评标信息,告知抽取工作人员;
(二)进入评标室后,主动出示评标证件,关闭通讯工具,交监管人员或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集中保管。确需对外联系,经征得主任委员或监管人员同意后,通过评标室公用通讯工具进行;
(三)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五)有法律法规规定之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发现不明事项可以向招标人或代理人提出,招标人或代理人可以作出必要的说明;
(七)独立完成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不得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当遇到不能确定的事项或者需要询标时,可以向主任评委提出,评标委员会可以进行讨论,由评标专家独立作出判断,需要评标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的,形成评标纪要。评标专家个人对评标委员会集体决定有异议的,提出书面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八)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确需离开的,应征得主任评委、监管人员同意;
(九)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结束后,及时形成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专家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专家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十)自觉接受行政部门和市监管办的监督和管理。评标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市纪检监察机关反映。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合作、合伙、联营、投资、参股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
(三)本人在近三年内曾在投标企业任职,包括一般工作人员、顾问、企业管理人员,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投标企业任职,包括一般工作人员、顾问、企业管理人员;
(四)近三年内与投标企业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五)已参与过招标文件咨询和论证工作的;
(六)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七)有依法应当回避的其它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更换评标专家:
(一)抽到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二)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
(三)其它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与评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标区。进入封闭评标区的所有人员应遵守评标区的有关制度。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抵制和检举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工作单位、职称、执业资格或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半个月内书面告知市监管办;
(七)因各种原因一个月以上无法参加评标活动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监管办;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专家评标实行有偿制度,其费用按规定标准由项目业主支付,项目业主与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章 考核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的考核由市监管办负责,考核内容主要是评标专家的年度出勤率、评标质量、评标公正性、评标纪律遵守情况等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市监管办依据本办法对专家资格每二年审验一次,审验合格的予以续聘。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3至6个月:
(一)连续二次被抽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的;
(二)一年之内被抽中五次以上,参加次数少于二次的;
(三)承诺参加评标但没有参加的;
(四)因违反党纪政纪或其它原因,被有关部门立案,处于调查期间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一)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后至评标结束前私下接触投标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未履行保密义务,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五)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六)明知应当回避不回避的;
(七)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经监管人员指出无正当理由不加改正的;
(八)违反其他评标工作纪律规定,拒不协助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专家资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年龄达到65周岁的,条件特别优秀超过70周岁的;
(五)专家书面提出解聘的。
第三十四条 暂停评标资格的,暂停期限满自行恢复评标资格。取消评标资格的,由市监管办收回评标专家资格证件,终身不得重新申报评标专家资格。终止评标专家资格的,如终止条件解除确需重新申领的,按新聘任程序办理。
评标资格的暂停、取消、终止和恢复等由市监管办书面通知本人,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监管办或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或其它专业网站公布,同时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评标专家有工作单位的,通报其工作单位。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评标专家对市监管办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诉或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项目业主是指招标人、采购人、资产资源管理单位等。
第三十八条 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建立评标组织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监管办负责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试行。
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使用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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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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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月 日 时 分 |
申请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专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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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业类型: ;申请评委产生共 人;其中:专家库抽取 人;
招标人经批准委派代表担任评委 人,姓名 ,职务 ;
申请专家类型:经济类 人,市政类 人,园林类 人,土建类 人;
安装类 人,水利类 人,货物采购类 人,交通建设类 人;
医药及器具采购类 人,其他类 人;
招标人或委托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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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监督人意见 |
监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专家库评委抽取情况记录 |
根据“评标专家库管理和使用程序规定”,按照招标人对评委(资格预审)组成的申请,在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于 年 月 日 时 分从江山市“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下表) 位专家评委,并对本次评委抽取程序的合法、公正、保密性负责。
交易中心抽取盖章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随机评委编号 |
联系电话 |
评审专业类型 |
回避声明 |
签名(签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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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委抽取
监督情况 |
本次评委成员抽取,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按照“评标专家库管理和使用程序规定”在市 严格的程序监督下随机抽取,评委抽取程序合法、公正、保密,本次评委抽取行政监督人对评委产生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评委确定后的保密性负监督责任。
监督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
市监管办
审核意见 |
市监管办(审核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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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四份:市监管办、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交易中心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