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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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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山市招投标中心 发布时间:2009-1-12 浏览次数: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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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年1月27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199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各地在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建立和发展土地市场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各地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比例很小,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出让仍主要以协议方式进行,不利于建设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不利于国有土地资产价值的实现,也不利于集约用地、节省土地资源。为进一步依法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特通知如下:
一、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健全土地 市场的客观要求
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仅集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 可以实现政府按规划统一开发、统一供地,以供应引导和制约需求,实现土地优化配置,还可以有效防止土地出让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保障依法行政。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完善土地市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深远意义,积极推进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工作。
二、严控建设用地总量,整顿土地市场,为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创造良好环境
要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建立良好的土地供求关系。 除建设项目选址有特殊要求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有闲置土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建设用地。 要严格限定行政划拔供地的范围,除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以外,其他建设用地必须以有偿方式提供。要严格限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企业改革中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及特殊用途等用地外,都不得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出让底价和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结果和地价评估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要继续加大清理划拔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交易,重点查处各类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非法入市,为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扩大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今后,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有条件的,都必须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拍卖出让: 1.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2.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 3.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1.除获取较高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2.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符合条件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落实
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今年土地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当前,要 尽快建立健全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招标拍卖的具体范围,提出拟订方案、审查报批、组织实施和信息披露等工作要求,使此项工作逐步制度化。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定期检查指导,并将其纳入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目标,严格考核,真正把招标、拍卖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县要针对具体情况,制定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作计划、目 标任务和保证措施,尽快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协议为主向以招标、拍卖为主的转变。 各地要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中介机构建设,为建立和规范土地 市场提供保障。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人员培训,配合国土资源部做好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中介人员和机构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将在各省培训的基础上,通过考试、评审,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中介人员资格和中介机构的资质认证工作。 各地要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于1999年5月底前报我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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